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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标注册的常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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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标注册的常识有哪些?

作者:深圳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19 08:58:16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烈,逐渐的认识到了商标注册的重要性。虽然日常生活中关于商标注册重要性的普及越来越多,但是深圳商标注册常用知识方面的却很少,因此不少人会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遇到各种问题。所以,下面来看看注册商标的常识有哪些吧!

商标常识1、名称我司的商标顾问经擦会遇到客户要求帮忙取名或者是设计商标的要求。在这里我司要告诉大家,商标名称一般是由商标注册人自己决定的,如果您觉得自己想不到好的名称,可以选择专业的机构帮您取名,商标代理公司一般是不帮取名的!

商标常识2、颜色大部分注册商标都是黑白色,注册成功后颜色可以自已发挥,想怎么搭配就怎么搭配。当然,也可以注册成彩色的,但是在使用时就只能用这一种颜色,不能随意更改。所以,在注册时要考虑好商标的颜色,如果不是特殊需求,我司建议您注册成黑白色。

商标常识3、查询盲区我们都知道商标在进行申请注册之前要查询成功率,但是查询是有盲区的。查询之日起往前推3个月,这期间的商标是查不到,所以被称为商标盲区。所以如果有想法,就赶紧实施,千万不要拖着。

商标常识4、类目选择在选择商标小项的时候,除了选择自己目前需要的小项,还要考虑以后的发展一起注册。如果等到日后在进行商标延展的话,可能会被他人抢注。

商标常识5、注册所需时间商标注册不是立马就可以完成的,整个流程走下来大概需要13到15个月的时间,如果遇到商标驳回和商标异议,可能所需的时间还需要延长。

商标权与专利权和版权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不同,商标是作为商业活动的标志而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实际使用或者说真实的商业使用是商业标志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和正当理由。不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文字、图案等,无论设计多么精美,独创性多么高,都不应当给予商标法的保护,而只能作为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真实的商业使用在商标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商标的注册和保护都要考虑商业使用这个因素。TRIPS协议允许成员将实际使用作为注册的前提。我们认为,对注册申请人课以声明意图使用的义务,对于抑制抢注和盲目注册,从而提高商标注册申请的质量,减轻主管机关的审查压力,节约行政资源,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的、显而易见的意义。鉴于我国商标领域的抢注和盲目注册情况严重,建议规定申请人在注册申请文件中须声明对申请注册之商标的使用意图。可能有人担心这会增加申请人的负担,不利于申请人通过预先注册实施商标战略。

这种担心是想当然。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声明使用意图不会增加申请人的负担,相反,可以提醒申请人根据需要申请注册,避免浪费。而且,我们不必像美国那样,将实际使用作为注册的条件,而仅仅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声明使用意图,这不会影响经营者实施商标战略。从法律的连续性来看,这项改革与现行商标法也没有冲突,它不过是对现行《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我国1982年《商标法》第4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1993年和2001年修法时,该条均保持不变,仅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做了个别文字调整。该条规定完全可以解释为已经实际使用的商标才可以申请商标注册。退一步讲,将其解释为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声明使用意图是无任何问题的。所以,无论从哪方面权衡,采用该项制度都是低成本、高效益而且不会增加经营者负担的改革措施。

商标,是商业主体在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能够将其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而注册商标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其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商标与注册商标的区别在于有没有经过商标局审核,受不受法律保护,其持有人是否享有专用权!说到底,申请注册商标的目的在于获得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商标专用权呢?

商标专用权是注册商标专用的权利,包括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续展权等。下面,我们通过与普通商标的对比来理解注册商标的这些权利。

(一)专有使用权。

商标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国家商标总局核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当然,未经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但是,未经注册的商标通常会引起消费者对其商品的不信任,进而影响商品的销量和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禁止权。

商标的禁止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该商标,否则很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很多,常见的有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就是说,除商标注册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是不得随意“染指”该商标的,这样能有效避免“傍名牌”现象的发生。反观未经注册的商标,并没有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权利,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多了,一方面会令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另一个方面也会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更严重的是,如果有人先于该商标的使用者注册了该商标,则该使用者就构成了商标侵权,要付出巨额的赔偿。

(三)许可使用权。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要向许可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商标使用许可及商标转让,都可以令商标注册人直接获得经济收益。反之,未经注册的商标并非其使用者专有,当然也不可能与他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更不可能通过许可使用的途径直接获利。

(四)续展权。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是,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所以,理论上讲,只要商标注册人愿意,可以无限期拥有该商标。然而,未经注册的商标时时可能被告侵权,随时都有可能被禁止使用。

公司注销和营业执照吊销是有区别的。公司注销,是在发生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事项发生时,企业到工商局进行的正常注销登记手续。而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则是由于企业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工商局对其进行的惩罚方式;吊销营业执照时,仍需要企业履行注销手续。换句话说,公司注销是主动进行的一种行为,主动将公司按照有关程序清算关闭,而吊销则是被动的一种行为,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依然存在,但没有经营权利。

公司注销和营业执照吊销的区别表现在:

1、表现形态不同。企业法人注销是企业通过书面材料,提交有关文件、证件自行向登记机主管机关申请终止市场经济活动和民事关系的登记行为,是企业登记管理中的专有名词。而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机关对企业违法行为依其行政职权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应视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两者不应混为一谈。

2、执法程序不同。企业法人注销是企业通过申请,由登记主管机关按照受理、审查、核准、向企业发注销登记核准函、归档等一套登记程序来实现终止。而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违法事实、通过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举行听证、送达处罚决定书、公告、归档等执法程序剥夺企业经营行为的能力。

3、行为结果不同。企业法人注销标志着该企业完结债权、债务清理,或民事关系引起的民事诉讼已有了明确的了断,企业实现了真正意义上消亡。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标致着该企业由于违法而被强制剥夺经营资格,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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