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专利侵权的途径
作者:深圳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18 08:15:11
注册商标申请过程中审查通过之后,商标刊登公告,在公告期间有人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异议安的被异议人,就再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对该异议进行辩驳的一个法律行为。那么商标异议答辩是怎样的?
根据《商标法》当中的规定,对于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所提出的的异议,商标局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陈述事实与理由,经过了调查和核实之后,在作出裁定。若当事人认为不覆盖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的当天起十五天之内,对商标局评审微友会做出申请复审,由商标局的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且以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该注册商标的注册申请通过之后除恶本审定进入初审公告后的三个月异议期之中,一旦被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所提出的异议,则会启动商标的异议程序。那么这个申请注册的商标就成为了异议商标,即便该商标已经被刊登注册公告的,该注册公告无效。为了按时出版“商标公告书”,《深圳商标注册公告》通常会在异议期限满之前几天排刷印刷版,任何自然人的商标异议在异议期截止的前几天甚至说最后一天提出的,加上邮寄所需要的时间,就会有即被提出异议又有比“注册公告”的情况出现。申请人能否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去取决于商标局对于该商标的异议的裁定。商标局的审查人员在受理该商标异议申请后,就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以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等的副本送交到被异议人的手中,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等等文件起三十日内进行答辩,若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商标局就会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便照常进行。
中国专利的管理部门主要分为国家管理部门和地方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管理着全国的专利工作,接下来我们详细了解一下。
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主要职责包括: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研究相关专利管理机关的执法职能,监督各项专利法律、法规的执行,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处罚。
二、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们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专利管理工作。
包括: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处理专利侵权的途径:
你发现自己的专利权被侵犯,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根据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专利纠纷还可以通过另外两条途径解决:一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二由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侵权案件,中级法院一审管辖)。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注册商标侵权要承担哪些责任?承担赔偿的责任行为是要承担赔偿的责任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注册商标侵权的构成要素有哪些?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就属于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深圳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所谓商标的反向假冒也称商标的反向仿冒,是指经营者合法取得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深圳商标注册权人同意,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向他人虚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实来源,其实质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在发达国家,这种行为早就被美国商标法、澳大利亚商标法、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英国法院的判例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自此有了法律依据。反向假冒的行为主体既可能是商标注册生产商也可能是销售商。
1、一些人从字面上理解,认为行为主体只限于经销商,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因为生产商将更换商标后的商品销售给销售商或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同样是投入市场的行为。主观上,行为人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或事后取得商标注册人同意,同样构成反向假冒行为。一些观点认为,行为人如果是该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人,则可以视为已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许可使用仅限于使用该注册商标或不使用该注册商标,而被许可人无权更换该注册商标。
2、商标反向假冒的危害在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中,擅自除去他人的注册商标,在该商品上粘贴自己的商标销售,不仅违反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也影响商标的本质功能,使原商品的注册商标难以有效发挥其识别作用,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同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擅自更换他人的注册商标,妨碍了原商品生产者扩大其商标知名度和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的份额,这亦违背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与法律原则。
3、对更换一词应做扩张解释对更换行为的理解,不应该局限于字面意义,商标注册应该做扩展理解。更换的表现形式应该有以下几种:①行为人撤换掉原注册商标换上自己的商标;②行为人用自己的商标覆盖原注册商标;③行为人撤换掉原注册商标换上第三人的商标(已经第三人同意);④行为人用第三人的商标覆盖原注册商标(已经第三人同意);⑤行为人仅仅撤换掉原注册商标但并不加贴任何商标;⑥行为人既不撤换也不覆盖原注册商标,而是将带有原注册商标的商品重新进行包装或分装并加贴自己的商标,如把大包装糖果换成小包装糖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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