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商号和商标必须一致吗?
作者:深圳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17 08:12:48
通过商标事务所提交商标局审查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有哪几种结果?商标局审查后会有三种结果:
1、对某以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申请全部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2、对某以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申请全部驳回;
3、对某以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申请部分驳回。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实质性审查以后,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申请,并予以宫傲;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深圳商标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规定没有区分异议、撤销、注销程序中的商标使用和侵权行为中的商标使用,而实践中不同程序中的商标使用因其目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
这里仅讨论维持商标权所需要的商标使用。从商标法保护深圳商标注册成功以后的目的出发,维持商标权所需要的商标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在中国真实使用。维持注册效力的使用必须是在中国的使用。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域外的使用不能产生在中国维持其商标权的效力。同时,注册商标必须被真实地用于商业活动中,即其使用必须是能够发挥商标识别功能的使用。
如果仅是为了规避3年不使用注销的规定而象征性地使用,不构成商标法所要求的商标使用。如欧共体《商标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后5年内,未将共同体商标在共同体内真正使用于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或者连续中断5年的,共同体商标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受到制裁,除非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德国《商标法》第26条(1)规定:以对因注册商标所产生之请求权的主张或注册的持续有效取决于商标已投入使用为限,商标必须由其所有人在国内真实使用于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有未使用的正当理由者除外。
英国《商标法》第46条(1)款(a)项将自注册程序完成之日起5年内,注册商标所有人或经其同意者未在英国在其注册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真正使用,并且该未使用缺乏正当理由,作为注销注册的理由之一。我们认为,强调真实使用是必要的,建议《商标法》修改时将条例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纳入其中,并增加在中国真实使用于注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的要求。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在生产、制造、加工、选择、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时所采用的具有文字、数字、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声音等显著特征的标志。它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可以注册为商标。转让注册商标,是深圳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依法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商标注册: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到后台,到商标局注册。二是找洛阳商标代理公司注册商标。在申请提交后20天左右,商标局将发出申请受理通知(这段时间称为形式审查阶段)。
正式审查结束后,将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大约需要一至一年半的时间。实质审查合格的,进入公告程序(这一期间为三个月,又称异议期);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可以领取登记证。如果你去商标局注册商标,在或者方便去都可以,但是如果你离很远,就很不方便;而且,注册商标需要商标局批准,批准的时候还有一个反对的阶段,所以是注册商标前的商标查询。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和转让,除按照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下列事项:个体工商户可以以申请人的名义,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名义,或者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但是,注册商标的申请范围必须与经营范围相同,不得跨范围申请注册商标。
以负责人名义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个体合伙企业可以以营业执照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的登记文件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申请商标注册。以全体合伙人名义共同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合伙人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三)合伙协议。农村承包经营者可以以承包人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承包人身份证;
(二)合同。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在有关行政机关出具的注册文件中以注册的经营者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
(二)有关行政机关出具的登记证件。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以营业执照或者有关注册文件批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商标局对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局应当注销其注册商标。
经常有客户这样咨询:企业的商号和商标必须一致吗?企业是不是应该把商号和商标一致起来?辰联认为,把商号和商标一致起来确实是不错的选择,但是一家企业商号只有一个,但商标却可能有很多,不可能都一致。而且由于某些原因,有一些企业从开始就选择了商号和主打品牌不一样,注册商标当然与商号也不一样。所以,强求变更为一致倒也不是非做不可。
尽管企业与商标一致或者不一致都不影响企业运营得很好。可是在以注册取得商标权的法律制度下,为了对付某些特别“懂法”的人抢注他人商号为商标,我还是建议把商号也注册为商标,即使是不使用。虽然我一点儿也不赞成注册不打算使用的商标,但是为了少一些打官司的麻烦,也只好提出一个自相矛盾的下策了。
老字号是个特殊的东西,大概相当于现在的驰名商标,因为以前并没有商标概念,字号实际包含了商标最基本的区别功能。当我国推行商标制度后,在原来字号的基础上多出了另一个权利——商标权,而且商标的价值与作用显然要比字号大。当老字号被国有化后,保留的只是商号,商标法颁布后,商标权成为一个无主的权利,现实的情况基本是谁先申请就归谁。
于是商标和商号就被分离在不同人手中,但是商标与商号是天生的一对兄弟,合则亲如一体,分则成为仇敌。老字号被国有企业一直延续使用,使老字号历经几代人仍然没有被消费者遗忘,才使得该老字号被注册成商标具有很大的价值,这个价值实际是使用字号的企业带来的,当然不能因为抢先注册了商标,就可以将其他人的工作成果独享。所以解决老字号商标与商号的纠纷显然不能以普通的商标侵权案件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来判决赔偿的数额。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践中,认定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的商号权时要求较高,不仅在先商号要有较高知名度,该商号下经营范围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行业,而且还要求商标标识与商号高度近似,一般讲这一近似度往往要高于商标标识近似的要求。所以保护在先商号权要难于在先商标权。
即用你的商标当作商号进行登记,再用你的商号当作商标进行注册。特别是商标局在初步审查时,会主动引证在先商标驳回在后申请商标,商标权人不用参与甚至都不知晓,其权利就获得了保护。所以,就目前的深圳商标注册环境而言,即使不使用商号作为品牌,也把它注册为商标对企业更有利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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