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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企业商标转让需准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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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企业商标转让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深圳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28 08:27:22

1.购买转让的注册商标要办哪些手续?

答:(1)转让人和受让人要签定一份转让协议,协议签定以后受让人即可使用此商标,同时办理转让申请手续的,可以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即在商标上打上“注册商标”的字样或“R”的符号,但权利还是转让人的。因为转让注册商标需要核准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2)受让人要办理注册商标转让申请。

2.办理注册商标转让申请要提交哪些资料以及商标法对商标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答:(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申请书盖章)、深圳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转让人和受让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的还需要盖上受让人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2)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转让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近期,伴随着国内疫情的好转,目前市复工企业和新注册公司也是越来越多。而正因为是如此,市场监督局监管的力度也随之加大。最能体现这一点的,就是有大批的企业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登陆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可以发现,仅在前天(2020年3月16日),就有数十家公司、个体户被列入了异常。

一、而被列入及经营异常的原因是什么呢?其实大部分企业的原因都是一样的,就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即地址被认定为异常。

二、那么,为什么会地址异常?注册地址是公司注册和正常经营的必要条件,一般来说,公司的注册地址要满足以下功能要求:1、必须符合登记要求,例如福田、宝安、龙华区实行房屋编码制度,其他各区要求地址实际存在。2、能够签收工商局的信函、税务局的信件。3、公司注册后开户时应满足银行上门勘验场地的要求。换言之,如果注册地址并非实际存在,或者是无法接受工商、税务的信件,以及无法满足上门勘验的要求,那么就会被认定为异常。

三、了解了原因之后,要如何才能避免地址异常?可以采用以下3种方式:

1、租赁办公场地有正规的办公场地,就意味着有实际存在的、正规的注册地址。使用这种地址,就不用担心会出现异常。比如说,在注册的时候,如果被抽查到地址实审,只需要法人、股东跟经办人一起,去窗口提交一下场地证明或红本租赁凭证,就可以了。没有被抽查到实审,即使后期遇到工商局上门抽查地址,也不用担心会因为地址不实的原因被载入异常名录。

2、商品房注册用自己的商品房注册公司,也是可以的。因为如果在注册时遇到抽查,也可以提供红本或房产证,但前提是,名字要跟注册的这家公司法人或股东一致。

3、如果您既没有实际的办公地址,也不想用商品房来注册,就还可以采用第三种方式,就是使用我司的商务秘书地址。我司的商务秘书地址,不同于一般的商秘地址:一来,它来源于真实的办公楼,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的。即符合登记要求,是实际存在的。二来,是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处理来自工商、税务的信函。也就是说,不会出现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事由,杜绝了地址异常情况的出现。

最后,如果随着公司的发展,有需要的话还可以在享受到租金优惠的情况下,转为实际的办公场地。不管是新注册公司,还是已经注册成立的公司,避免地址异常都是必要的,尤其是在接下来工商审查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所以,如果您需要安全可靠的注册地址,可以先免费咨询我司了解喔。

深圳商标注册申请人或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更正的错误仅限于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中的名义、地址、商品等项目个别文字错误,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申请过商标的人都知道,提交过的商标申请是无法在原申请商标上增加商品的,但对于申请商标存在的错误信息还是可以进行更正的。

我们常见的商标更正的方法是向商标局提交更正申请书,商标局对符合更正条件的核准后,更正相关内容,对已经刊发初审公告或者注册公告的商标经更正,刊发更正公告。商标注册申请人或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更正的错误仅限于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中的名义、地址、商品等项目个别文字错误,不涉及实质性内容。

一、服务流程

1.客户提交商标更正材料→我们递交到商标局--------------1-5个工作日

2.我们递交更正申请→商标局下发受理通知--------------1-3个月

3.商标局审查→商标局核准更正--------------3-4个月

注:以上时长仅供参考,具体以商标局审查时间为准。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件,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一份申请书填写一个商标申请号(注册号)的更正申请事项,并在申请书“更正事项”一栏中注明申请更正的项目和内容;同一申请人同时提交多份相同内容的更正申请的,只需在一份更正申请中提交更正证明文件,其他更正申请须在申请书显著位置载明更正证明文件所在更正申请的商标申请号/注册号。

6.办理商标申请人名义/地址更正的,应当填写该商标的全部类别。

7.更正内容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更正事项应当注明申请更正的项目和内容。

8.需重新制发证书文件的,应选择“是”,并附送有误的商标注册证或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等文件原件。

9.共有商标申请更正商标/注册事项,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

10.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三、所需材料

1.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3.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译本。

4.对变更完成的变更后注册人名义、地址进行更正的,应同时交回《变更证明》原件。

5.对转让完成的受让人注册人名义、地址进行更正的,应同时交回《转让证明》原件。

6.错误信息更正使得《商标注册证》发生变动的,应同时交回《商标注册证》原件。

任何国家的商标法,都不仅针对商品流通领域进行调整,也针对商品生产领域进行调整。商标权人不仅有权许可他人销售商标商品,更有权许可他人生产商标商品。许可他人生产商标商品的权利,是深圳商标注册的商标权人的基本权利,是许可收入的主要来源。任何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均不得在相同、类似商品的生产过程中,使用注册商标,即使是为他人加工生产。

去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过单纯生产领域中商标犯罪的刑事案例:被告人麦健兴未经ZIPPO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经营的中山市东凤镇卡路金属制品厂加工ZIPPO打火机外壳等配件,并委托中山市小榄镇利良五金加工店在上述打火机配件上用激光印制ZIPPO等图文标识,后在其租赁的出租屋内将配件组装成成品并进行包装和存储。最终麦健兴被判决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这类案件明确说明,在我国,只要是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使没有销售,只单纯生产,也构成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而不需要销售行为、出口行为的配合。三.在在商品上使用不是商标法的保护范围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禁止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仅是规定注册商标保护的商品范围,即商标保护仅限于相同、类似商品,不涉及不相同、不类似商品。

实际上,这是在划定侵权商品的类别,而不是规定商标法适用的范围。我国商标法第52条主文的规定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这里的规定才是商标法适用的范围,即无论是生产、销售、仓储、运输、邮寄、代理进出口、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均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将对侵权商品类别的技术性规定上升为商标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四.加工承揽至少构成帮助侵权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款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以上是我国有关商标帮助侵权、帮助犯罪,构成共同侵权、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其中涉及多种商业行为,均可以产生有关合同,如以合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合同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代理进出口等。这些合同的共同特点是,均与商标商品的生产无关;均可以说仅是为生产产品而不是为商品,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代理进出口等服务;合同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均没有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但是仍然可以构成共同侵权、共同犯罪。

原因是在主观上,有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侵权的主观过错;在客观上,有提供帮助的实际行为。而这两点,在OEM合同中,同样存在。与保管、仓储、运输合同相比,加工承揽合同在提供劳务方面是相同的,劳务提供者都不是商标权人,但是只要知道或应当知道仓储、运输、保管、邮寄的是商标侵权产品,都构成帮助侵权、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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