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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集体商标形式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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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集体商标形式包含什么?

作者:深圳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07 08:52:38

企业为什么要注册商标?品牌建设、商品保护、进入电子商务平台、投资或质押。

一、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来,方便消费者在市场上选择和购买。消费者熟悉商标后,就可以通过商标知道是哪个企业生产的商品。该品牌产品质量好,消费者会继续购买,否则会选择其他品牌。一个注册商标可以阻止或妨碍他人注册另一个相同的商标,或者可能在供您专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中出现错误或混淆。

二、企业的无形财产。商标作为企业的工业产权,与其他财产一样,是企业的财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更是如此,甚至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因此,商标作为现代企业必备的形象特征和无形资产,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一些企业之所以秘密注册一些知名品牌为商标,无疑是因为这些品牌的“名气”,希望借此给自己带来利润。

三、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一个好的产品会使它的商标越来越出名、有信誉的商标会增强它的市场竞争力。产品容易进入,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注册商标使你有权对虚假商人采取法律行动。

四、注册商标可以依法标注“注”或者“注册商标”。深圳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该商标。商标注册证是证明你拥有商标专用权的证明。如果您没有注册商标,我们真诚地提醒您立即注册商标,以保护您的无形资产。可以说,“注册商标”是企业产品进入市场的“准入证”。根据国家部委的有关规定,企业产品(含工业品、农副产品)进入销售部门时,应具有注册商标,否则应按“三无”处理,而且他们不允许进入,也就是说,没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只能是”。

goodgoodstudy,daydayup!中式翻译为: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原本是毛主席对青少年的题词,后来在湖南卫视的一档综艺栏目《天天向上》里给带火了,同时把这句Chinglsi——goodgoodstudy,daydayup也给一并带火了。这句英语,语法上不通,但是中国人都能理解。正因如此,在一些人看来它与“好好学习,天天向上”是存在联系的。但是,近期一份法院判决书给出了意想不到的解释。DAYDAYUP和天天向上2017年1月19日,飞牛公司提出注册申请第22683352号“DAYDAYUP”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代理、不动产出租、融资服务、艺术品估价、经纪、保险信息、担保、典当等第36类服务上。随后,商标局引证了近似商标第7681658号“天天向上”,驳回了飞牛公司的申请。

飞牛公司不服,随后向原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原商评委以近似为由,再次驳回该商标。见复审也不行,飞牛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向法院主张:商标经公司大量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与该公司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同时,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和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在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中,关于daydayup和天天向上是否产生关联,法院的解释为:按照英文语法习惯,引证商标“天天向上”的英文对应翻译应为“makeprogresseveryday”。生活中存在将“DAYDAYUP”翻译为“天天向上”的情形,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足以认定这种不规范对应翻译已经成为我国相关公众广泛接受的习惯用法。从这个案例不难看出,在审查英文商标时,英文商标的中文释义也会被进行近似检索。

当然,英文上标的近似审查不仅于此,以下情况都有可能被判定为近似: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排列顺序不同;英文商标的字形近似。比如:C与G、O与Q、I与L等;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在他人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表述含义基本相同;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外国商标由四个或四个以上的字母组成。只有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没有意义没有明显区别。像上面这些情况都可能判定为近似。在注册一枚英文商标时,商标圈建议申请人注意以下问题,在提交之前进行近似查询:

(1)英文字母的排列组合:对于无实际意义的英文商标,调换个别字母的顺序进行近似查询(2)加减字母的程度:加减个别字母后进行近似查询(3)商标商标的设计风格(4)英文商标对应的中文含义:将中文含义进行近似查询。

商标法认为整体或主要部分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构成近似。可见最高人民法院认可混淆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某个确定的事实。深圳商标注册是否会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一直是商标争议或侵权诉讼中需要争论的一个问题,例如,某些被诉侵权方会要求对方提供产生混淆的证据来支持造成混淆的主张,有些行政决定书或判决书中甚至会有两个商标近似但不会造成混淆的结论。如此种种,均把混淆作为一个确定的事实来看待,必须要证明其事实的发生才能成立。

而根据最高院在本判决确立的原则,混淆是一种可能性,只要他人使用了注册商标中最具显著性的构成要素,从而容易使消费者认为两者在来源上具有特定的联系,便可以推定成立混淆,无须事实的举证。在自由裁量的范围之内谋求公正的原则,在自由裁量的范围之内力求体现公正是整份判决书所体现出来的一种司法审判的精神。而公正不仅仅包括案件本身的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还包含了社会效益的公正。

无论是从一个国家设立审判机关的目的来看还是从当事人走进法院的目的来看,实现公正都是司法审判的最终目的。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在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范围之内,应更多关注审判公正的体现。法律的规定不是尽善尽美的,难以面面俱到。而侵权人的侵权方式也是千变万化、层出不穷的,总是绕着法律的界限在试探着审判者的底线。如果审判只是围绕是法律的条文本身来兜圈子,而忽略了立法的本意和社会效益的公正,难免落入侵权人设计好的圈套之中。

在商标注册侵权案件中更是如此,侵权人在设计侵权商标的时候就已经考虑到法律的规定和它的界限,并设法规避法律。最高院的判决表明,法院的判决不仅仅要适用法律正确,而同时要关注社会的效益和公正,使恶意方受到应有的评价和制裁。

注册商标是我国商标法的核心内容,原则上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具有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权利。因此,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对商品提供者具有重要的意义。整个商标法就是围绕注册商标的取得、使用、保护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注册商标是我国商标法的核心内容,原则上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具有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权利。

因此,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对商品提供者具有重要的意义。整个商标法就是围绕注册商标的取得、使用、保护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深圳商标注册公司以前曾经提过一个问题:两个商标,都是由商家自行设计并使用的,但它们的使用会导致混淆,只能由一个商家享有使用并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到底依据什么标准来判断谁有权使用自己的商标并禁止他人使用近似的商标呢?我国采用的是商标注册制度。

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商标制度,除了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外,只有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才能取得排他性的商标专用权。

有了这种权利,商家可以在相同和类似的商品上禁止他人使用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未注册的商标,则并没有这种排他的权利。所以,为了取得这种排他权利,进行有效的市场竞争,防止他人的假冒、模仿行为,商家大都会申请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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