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标注册_专利申请

深圳商标注册的途径及所需准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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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标注册的途径及所需准备材料

作者:深圳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1-14 08:35:31

一、深圳商标注册的途径:

1、自己申请商标注册;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专业代理人申请。

二、申请资料准备:

1、图形或文字的单个或多个元素组合商标图样;

2、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3、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个体户身份证和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商标注册详细流程:

1、先对商标进行查询,这一步是商标注册的关键,最好是专业代理人用专业知识对商标进行检索,检索结果显示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请文件递交商标局了;

2、申请递交后1个月左右,十个工作日商标局会给你下发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这就是所谓的形式审查阶段。

3、形式审查完毕后,接着就是实质审查阶段,也是审查关键环节,持续12个月左右,这一阶段审查的是商标是否符国家法律法规的核准范围。

4、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就进入公告程序,也就是将商标昭告天下,民众谁有异议都可以提出,商标局根据异议决定是否驳回、申请人根据驳回是否复审。

5、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就可以拿商标注册证了。

近期,商标圈收到一位粉丝朋友关于商标类别和近似相关问题的私信。这位朋友询问:同一类别里存在相同商标还能注册吗?

关于这个问题,相信很多商标圈的粉丝都了解,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同一种商标或者类似的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会被驳回,一般情况下,无法在一个商标分类里注册两个同名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但是,我们也会发现,出现过同一大类里有同名商标成功注册,这是为什么呢?

这种现象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同类商标里的不同群组,只要无关联即可注册同名字的商标,这种情况下不构成近似。一般来说,除非特殊注明,非同一群组的商品视为不类似。例如:3504群组和3501、3502、3503群组的服务项目都不判类似。

第二种,商标近似判断的特殊情况。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里,同类同群组商标的类似群内,使用(一)、(二)区分的若干部分不判为类似。比如第十一类的(一)里面的110021和第十一类的(二)里面的110007不不判为类似,如果在这两个小的商品项目里有同名的情况就不算近似。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出现同一商标大类里面存在两个同样名字的商标被注册下来。

同一类别里存在相同商标还能注册吗?因此,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同一个商标分类下可能会出现两个同名的注册商标,这并不违背商标法和商标评审的规定。商标驳回中近似驳回占比很高,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商标近似判断非常重要,但是只要在不违背商标法和商标评审规则的前提下,申请人可以选择自己想要的商标名称。

疫情当下很多中小型公司被迫注销,近期有个王老板就找到我们,“我想注销个体户,听说个体户注销比公司注销要简单许多,大概要多久能彻底注销呢?”那么小编先给大家讲一讲个体户注销和公司注销有什么不同:个体工商户是依照有关规定取得营业执照,个人单独从事生产、饮食、修理、销售等行业的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生存盈利的劳动者,注册个体户只需准备好身份证件、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以及店铺名称等材料就能完成工商登记,审核速度比公司企业要快。

即使没有刻制公章、没有开银行户,个体户也能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此外,个体户也要建账报税,但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比公司企业要简单。因登记设立、日常经营涉及的证件材料少,多数情况下个体户注销比公司注销要简单。很多企业主都曾抱怨公司注销材料多、跑腿多、流程复杂,甚至耗费大半年都没能退市成功。注册一家公司除了需要身份证件、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以及名称,还要全体股东的身份证件、公司章程等材料,要想让公司正常开展业务,领取营业执照后还要去刻章、开银行户以及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公司注销时,除了需要提供执照、公章,还要备齐记账凭证、财务报表等税务资料,不少企业主久久不能注销成功都是因为材料缺失或者经营异常。下面我们来看看个体户注销和公司注销的流程有什么不同。办理个体户注销的一般流程有:

1、准备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公章的话需公章;

2、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填写并提交《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3、到所在主管税务部门的办税大厅核查已缴税款,取得完税凭证;

4、回到登记机关提交完税凭证,领取个体工商户注销通知书。

办理公司注销的一般流程有:

1、准备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印章,公司历年来的记账凭证、财务报表以及工商年报、税务年检等其它资料。

2、公司资产清算。需成立清算小组,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网或报纸等方式做清算公告,并通知相应的债权人,公告结束后对公司资产、债务等情况进行清算。

3、公司税务注销。需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缴销发票。若公司税务存在异常则先解除,才能办理税务注销。

4、公司工商注销。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后,持报告到登记机关注销营业执照,若存在工商异常,也需解除后再办理工商注销。

5、注销公司社保账户、银行对公账户,注销公司公章。

从上文对比来看,个体户注销是比公司注销要简单一点,但对于一些不了解办理流程的经营者来说,个体户注销也并不容易。如果你想要在疫情期间注销公司或个体户的话,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拥有专业的团队和丰富的经验,可为广大经营者解决注销烦恼。

随着全国范围内为预防和控制新冠肺炎蔓延而展开的战斗,一些人转向大量与抗流行病有关的产品或服务,例如药物消毒剂,医疗设备,口罩防护服,保健食品和药品的批发和零售。大量抢注申请“火神山”“雷神山”“新冠”“封城”等商标。在长沙和东莞,甚至有两家公司在新冠肺炎吹哨人李文亮医生殉职当天,第七天和第九天申请了9个“李文亮”商标。

商标注册固然有很多好处,但是我们不能没有底线,今天小编和大家分享。幸运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及时做出了回应。2月初,商标局审查部门发布了关于疫情涉及人员的姓名,含有疫情名称的有关标志,疾病名称,与疫情有关的药品标志,与保护性产品有关的标志,其他流行病相关迹象等,打击与疫情有关的异常商标注册申请。2月26日,商标局的官方网站宣布,它已控制了与近600例与新冠状肺炎疫情有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其中包括“火神山”和“雷神山”。3月3日和5日,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分两批发布了商标注册申请,分别为“44045053“号火神山”和44013999号“雷神山”。

集中驳回了“李文亮”等37件商标注册申请,公告中公布了抢注申请人及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并将代理机构的非法线索转发给了省知识产权局。3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局根据《商标法》第一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处以顶格十万元的罚款,并将有关商标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移送其辖区市场监督局处理。商标局依法及时驳回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地方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及其代理机构,得到了网友们点赞。但也有人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商标局是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不良影响”为由驳回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并未认定相关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但是,《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及第四款规定予以查处的“违规代理商标注册申请”“恶意申请商标注册”,不包括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商标注册申请。因此,此次抢注新冠疫情相关标志事件,只能由商标局依法驳回其注册申请,地方市场监管局无权依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四款查处相关申请人及其代理机构。

也有意见提出:字号权一般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具有一定影响力后,相关企业获得的民事权益。雷神山医院、火神山医院是本次疫情防控临时设立的医院,不是企业,也未见办理事业单位等机构登记和执业批准手续,本身并非依法成立的组织,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也就不存在名称权、字号权的问题。因此,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在前述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武汉火神山医院、武汉雷神山医院拥有“火神山”“雷神山”字号权的在先权利,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查处案涉商标代理机构,在法律适用上是不准确的。还有意见提出,《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同时具备“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两大要件。

此次抢注新冠疫情相关标志事件,有些申请人是在自己从事经营的相关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少量抢注相关商标,不宜当然地认定其不具有使用目的。对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申请人不具有使用目的的,地方市场监管局就不能依照《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六十八条第四款查处相关申请人。抢注“新冠”“封城”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也未构成第三十二条所称“在先权利、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标志,且不足以认定申请人不具有使用目的的,地方市场监管局就不能依照《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查处相关商标代理机构。基于本次抢注新冠疫情相关标志事件,本文就如何界定《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予查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及违规代理行为,作如下探讨:首先,本次抢注新冠疫情相关标志事件中,相关抢注行为可能既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构成不良影响,也可能同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其他条款。

如,李文亮、钟南山等抗疫人士已有相当高知名度、社会声誉和影响力,其姓名权当然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同时,李文亮、钟南山等抗疫人士是全国人民心目中抗击疫情的英雄,他人抢注商标行为不仅严重伤害疫情防控英雄及其家属的情感,也伤害了全国人民对英雄的崇敬之情,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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