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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标注册中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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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标注册中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标准

作者:深圳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1-07 08:06:42

一些企业为了让自己的商标更具有显著性,申请了颜色组合商标。但是,对于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标准你真的了解吗?今天就为大家介绍深圳商标注册中颜色组合商标申请审查标准是什么样吗?

1、申请颜色组合商标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色彩组合、声音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

2、颜色组合商标审查的若干定义色彩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以上颜色组成的商标。具体地说,色彩组合商标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按一定比例、一定顺序组成的商标。商标表的审查主要分为三部分:申请文件的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是否缺少签章)、商标图样规格的审查、程序和必要的说明、分类。检查(填写的商品/服务项目的检查)。商标实质审查,是指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的审查、检索、分析、比较、调查研究以及初步审查或者驳回决定等一系列活动。包括禁止条款的审查,突出特征的审查等,近似的审查。关于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除了要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审查外,还会对商标的颜色组合进行细致的审查。

3、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

(1)申请彩色组合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未声明的,即使申请人提交颜色商标,也不以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

(2)申请人应当提交清晰的色标。商标图案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者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申请人应当在商标说明中写明该颜色的名称和色号,并说明该颜色组合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用途。

4、颜色组合商标的实质审查:

(1)颜色组合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或者常用颜色,不足以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一般情况下,新申请的颜色组合商标如果不具备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2)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

①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②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①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两商标均为颜色组合商标,当其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②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彩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图形、立体商标指定颜色相同或者近似,容易使有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产生混淆、误解的,应当认定为同一商标或者近似商标。

在打造品牌时候,老板们通常要考虑的就是先进行品牌注册商标,这时候老板可有点犯难了表示道“许多知识产权顾问都来和我建议说要进行全类商标注册,注册全类为什么那么贵,商标注册类别选那么多都有什么好处?我是不是要一定注册?”小编这就来和大家解答。商标注册类别共45类,涉及34类商品分类和11个服务分类,每一个类别都是分别指定用于某一产品和服务的,这也是为了更好的进行管理商标。注册一个类别的商标仅能保护当前的服务和产品,不能保护到其他范围的服务和产品。

品牌注册选择全部商标注册类别的好处

1、全面保护品牌,防止他人模仿。像国内较大的企业:华为、阿里巴巴都为自己的商标品牌涉猎到的产品或服务范围都进行了注册,甚至进行了近似商标的注册,这些都是为了避免其他人注册类似的商标影响自己的声誉。

2、无形价值,商标也是公司的无形的资产,后期可以用来投资或者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质押贷款。

3、可以进行将品牌有偿转让交易,或者是授权给其他个人或企业使用,为公司创造利益。

4、为企业发展、品牌壮大奠定基石,是跨行业多元化发展的保障。企业的目标都是做大做强,当壮大到一定时期时候,自己的品牌也逐渐走向多元化,开拓新的市场,这时候品牌注册商标全类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

注册商标注册类别费用为什么那么贵?

要知道,纸质申报商标注册官费一标一类且在10个群组以内的为300元,每个类别都是分开付费的,那么45个类别则最低为13500元,如果选择群组越多则费用会越高,加上很多企业不知道如何办理,通过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注册时,还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确实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企业是否一定要注册商标全类?

虽然选择多个商标注册类别花费不少,但是这与他人侵权自己的品牌时带来的损失来说,只是九牛一毛。当企业具有很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发展战略性时,大部分都会选择全类注册,但是这不是硬性规定,具体还是要看企业的情况,如果实力允许的情况下建议进行全类注册,如果企业规模发展较小,可以先从企业现有经营服务范围和涉及的行业先开始品牌注册,后期再逐步扩大类别注册,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实际的判断。

不可否认的是,现在的一些企业是想极力模仿著名的商标,或者将自己装扮成著名商标的样子,想尽其他办法使消费者误以为是知名产品,业内人士称之为傍名牌,傍名牌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使消费者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著名的品牌或者与著名的品牌有渊源关系,以达到搭乘著名品牌的便车,扩大自己销售量多挣取利益的不良目的。

这位朋友说的情况就是非常常用的一种傍法,就是将著名的为公司的商号,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公司即是著名商标的生产商。玩得更高明些的是在国外或香港将著名的商标注册为自己商号,更让消费者真假莫辩,这正达到了他们混淆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从而购买的目的。譬如使用著名的商标华伦天奴商号注册法国华伦天奴服饰(香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全国都要来北京,大家都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局是不会注册的,同一个商标名称不可能由两个以上人同时使用;如果你用著名的公司商号注册为商标是很难注册的,这叫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而企业名称注册实行的是地域管辖,各个区县都可以进行核准,同一个名称可以用在不同区域的多个公司,这就造成了企业名称之乱相,那些不是在国家工商局核准名称的著名公司名称很容易被用来在其他地方登记,被误解为是该公司在当地注册的分公司。

我们仔细查阅《企业商号登记管理规定》以及《企业商号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使用著名商标的名称注册为公司商号。只有各地工商局内部的一些文件将一些驰名商标列为重点保护对象,对于和这些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公司商号一律不予核准。一般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缺乏相应的信息沟通,如果在A县没有获得批准,那么去另外一个的商标注册很可能就会获得通过。

商标局册所以用著名的为公司的商号却非常容易行得通。如果国内对驰名商标有一定的保护,用这些驰名商标的商号在国内注册公司的商号困难的话,那么去国外或香港也是很容易可以注册下来,而且在香港或国外注册一个公司的成本也非常之低,大约一万元人民币就可以了。这种傍名牌者错误地认为公司商号是合法注册的,当然可以随意使用,披了合法的外衣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傍名牌了,可以大张旗鼓的进行宣传,极力模仿著名商标品牌店设计、装潢等。

在被行政机关查处的时候还理直气壮地说:我使用的是自己公司的商号还不行吗?当然是不行的,任何违背正当竞争的行为都将受到打击,现在法律没有规定,以后肯定会有的,其实对于这种行为已经有现行的法律/法规明确禁止。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人来说,有两次机会修改申请文件。第一次是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第二次是对专利审查员第一次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被限制为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同时,法律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有限制性规定,即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范围。也就是说,对说明书的修改,主要限于非实质性部分,对于实质性部分,比如发明目的、技术解决方案和实施例等,则不允许修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不能超出说明书的范围。对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仅限于对不清晰的线条或者对视图的明显差错部分的修改。申请文件修改后提交时,要按规定填写“补正书”或者“意见陈述书”,写明修改文件的名称和内容,并提交修改文件的替换页,还应附上“申请后提交文件清单”一份。

专利文件不能修改的情形

作为一个原则,凡是对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作出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均是不允许的。具体地说,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异地导出,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这里所说的申请内容,是指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公开的内容,不包括任何优先权文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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