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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标注册中商标查询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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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标注册中商标查询的含义

作者:深圳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2-26 08:30:38

商标查询的含义是将要注册的商标与深圳商标注册前商标局已经注册、公告或者受理的商标进行比较,以判断该商标与这些商标是否相似或者相同。

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亲自或者委托商标代理人向商标注册机关查询商标注册信息的程序,以便知道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正在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检索注册前的必要程序也是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的有效途径。预申请查询是商标注册申请的重要环节。

查询结果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使商标注册申请人了解情况,减少盲目性,从而大大降低成本,争取更多的申请时间。商标查询只能查询输入到数据库中的商标信息,存在空白期或盲区。一般来说,商标申请后6至8个月进行商标近似查询,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根据我国《商标法》,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并提前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不予公告,予以驳回。因此,在申请前应进行查询,使商标得到尽可能多的认可。

同时,商标局受理的注册商标一般需要近一年时间才能公布。如果不经查询就驳回注册商标,不仅浪费,而且浪费时间,拖延商标的使用。

(1)查询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是否有注册或者申请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增加商标注册成功的概率;

(2)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变更或者调整注册商标,也可以放弃申请。

(1)通过商标注册查询,可以避免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

(2)减少广告费用损失和经营风险。目前,商标抢占者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商标所有人的合伙人,如销售代理等,目的是为了获得或巩固代理的地位,或向被抢夺者索要高额转让费;另一种是“搭车者”,即,试图利用注册商标的良好声誉,有意识地使消费者误认并获取不正当利益;三是商标经纪人,即仅仅利用被抢劫人的商标转让费或许可证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商家商标转让费或者许可费标志,抢先使用人没有使用抢先商标的意思。

因此,有必要尽快开展商标检索,以减少、避免和挽回损失。通过查询得知,抢注商标仍处于申请阶段,尚未注册的,可以在异议公告期间及时提出异议。

商标有三种形式:文字、图形和组合。与这两种商标相比,文字商标更简单易记,因此也受到商家的高度赞扬。无论何种形式的商标,其注册都需要经过一个过程。如果你想注册一个文字商标,该怎么办?注册文字商标,首先要检查是否有相同类型的注册商标,如果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则不能注册。下一步是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到商标局办公厅提交申请表和其他补充材料。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你只需要根据代理人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审查: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材料后,首先审查有关材料是否正确、完整,费用是否足额缴纳。如有缺件,通知申请人在30天内补齐。检查:商标局将检查相关商标是否具有重要意义。主要通过检索、分析、比较和必要的调查,检查注册商标是否符合中国商标法律法规的注册规定。大约一年了。

(一)初审公告:实质审查合格后,由商标局发布初审公告。

(二)部分驳回和公告:部分注册商标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另一部分予以公告初审。

(三)不予公告: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禁止、禁止条款或者与他人以前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不予公告。

(四)商标一词具有形、音、义,分别用来感知眼睛,能直观地传达信息,便于称呼;

(五)单词商标注册的成功率相对较高,因为单词商标的查询相对容易,而且可以提前避免与其他商标的相似度,所以通过考试的概率相对较高。

缺点:

一、由于语言和地域的影响,当地人很难记住和识别一些文字商标,这也是国际品牌普遍为东道国重新注册当地文字商标的原因;

二、有些只能理解的意思难以表达,通过图形更容易传达,而文字和商标则缺乏这样的表达。思明网收集了大量来自不同领域和行业的商标。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许多人对商标的认识不足。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这很正常。希望小四整理出来的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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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三、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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