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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深圳商标注册以什么名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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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深圳商标注册以什么名义好?

作者:深圳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23 08:38:58

大多数人在商标注册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是以个人或公司的名义注册?两者有什么区别?哪个更适合企业?事实上,在申请深圳商标注册时,无论使用何种身份进行注册,两者的法律意义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之分,因此,注册商标可以以公司名义申请,也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非自然人必须有个人营业执照)。

区别一:提供的商标注册材料不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区别二:商标权属及不同变化所有权属于公司,企业法人或者股东对注册商标不享有专有权。如果公司撤销,商标将失效,公司财产需要清算。如果公司名称和地址发生变更,商标需要变更,否则将导致商标撤销。所有权属于个人。虽然申请时提供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但登记成功后属于个人,由个人控制。这里没有零钱,因为身份证永远不会变。

区别三:商标所有权不同在公司注册中,由公司决定商标使用的,个人注册的权限相对集中,个人可以随意享有商标专用权。

区别四:商标的稳定性不同公司申请商标的申请人是公司,地址是营业执照上的地址。注册商标必须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地址一致。如果有任何变化,应该相应地改变。个人商标申请是个人的,地址也是身份证上的地址。每个人的身份证都是不变的,所以商标也是不变的,相对稳定。

区别五: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要求不同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者负责人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所以无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企业名义,都是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的。毕竟,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势。它适应了自身发展的需要,从长远的角度衡量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公司明确告诉大家,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可以向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注册公司明确告诉大家,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可以向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根据有关解释,此处的国际条约主要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该公约第3条规定了国民待遇: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该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该国国民的待遇。因此,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只要是《巴黎公约》缔约过国民或者在任一成员国内有住所和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都可以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

另外,《商标法》第18条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因此,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我国办理商标事宜,不能自行进行,而要委托我国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这样规定,主要是出于商标局向申请人送达相应的通知、文件,以及申请人提交说明、答辩的便捷考虑。这一点我们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按该条规定,如果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是在中国有经常居住地和营业场所,则可以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无须委托商标代理组织。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

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商标组合使用与组合商标有什么区别?“组合”商标和“组合商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组合”商标是指注册的几个商标组合使用,而“组合商标”则是一个商标同时含有文字图片等多种元素。那么很多人就要问了,商标组合使用与组合商标有什么区别呢?商标组合使用与组合商标有什么区别?

1、组合商标只需要注册一个商标,因此只用花费一个商标的成本,而单独商标组合使用,是注册多个独立商标,因此需要花费多个商标的的注册成本;由于组合商标整体比较复杂,需要的审查时间也会更长,因此组合商标的注册周期要大于单个商标的注册周期。

2、单独商标的注册成功率会比组合商标的成功率要高,因为组合商标在审查中只要有一部分出现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整个商标都会被驳回;但是如果拆成单独商标注册的话,就算有其中一个被驳回,其余的还是可以组合使用。

3、根据商标使用的有关规定,商标一旦核准注册后,不能随意改变商标外形。“组合商标”的各元素属于一个整体,按一个商标计算,图案和文字的位置是不能变动的,如果变动了会有处罚的风险。而商标组合使用意味着商标的每个部分都可以随意使用,同时单独商标还可以随意组合使用。

4、如果有人使用了“组合商标”的部分作为商标,法院不一定认定其为侵权;如果有人使用了“组合”商标的部分,法院很有可能认定为侵权。

5、如果是组合商标的话,企业想要改变商标中的图形,就必须得要重新申请一个商标,但是如果是单独商标组合使用,只需要注销原来的图形商标,重新申请一个图形商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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